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