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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