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十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兴办以下项目或企业:
(一)港口、码头、仓储、桥梁、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二)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海洋经济、能源开发等其他工业交通企业;
(三)金融、商贸、物流、信息咨询、房地产、旅游、宾馆、娱乐服务等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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