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九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九条 开发区的工商行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国家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边防、国家安全等管理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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