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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