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