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勘验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勘验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