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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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
第四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第六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
第八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九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第十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
第十一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
第十二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
第十三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二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
第十四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权作价入股所占股本的比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作各方约定。
专利权作...
第十六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
第十七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并且合法拥有或者合法被许可实施的相关证明: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的...
第十八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造的,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对具备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有关...
第十九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专利权入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服务机构的...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专利服务,不得为他人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有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勘验有...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三十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