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专利服务,不得为他人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