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