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歇业、停业,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及时向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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