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专利广告。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