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造的,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对具备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先行或者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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