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权作价入股所占股本的比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作各方约定。专利权作价入股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