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的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