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