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