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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