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