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