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