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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