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并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