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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