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