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