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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