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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