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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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
第三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国有资...
第七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的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确定等事项,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八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
第九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
第十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共...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交易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交易条件,且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交易组织形式以及出让项目的底价等法定事项,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以及项目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交易;
(二)以不合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信息;
(二)...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组织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方式、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的,其专家成员应当从...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致交易不能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原因,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根据交易结果,在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法定、管办分离、相互制衡、协作配合的原则,加强对公共资...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公告发布、项目评审...
第三十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场登记时,擅自改变经审批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的...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共同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进场登记、交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