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以及项目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所有制性质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