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交易条件,且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禁止交易的情形,经依法审批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交易登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拒绝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