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交易组织形式以及出让项目的底价等法定事项,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时予以确定并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干预。
项目单位在交易过程中确需变更交易方式等法定事项的,应当由原批准的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鼓励采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方式。
公共资源出让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其披露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依法确定的底价。
项目单位在交易过程中确需变更交易方式等法定事项的,应当由原批准的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等现金形式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鼓励采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方式。
公共资源出让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其披露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依法确定的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