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互相串通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依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受理投诉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互相串通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依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受理投诉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