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组织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私下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
(四)向项目单位征询意向中标人;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六)擅离职守;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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