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信息;
(二)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或者评审组织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五)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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