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方式、组织形式以及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国家、省规定的公共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发布交易相关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受委托发布交易相关信息的,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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