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法律、法规对中止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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