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原因,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项目单位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处置权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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