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法定、管办分离、相互制衡、协作配合的原则,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并将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电子服务系统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