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公告发布、项目评审和竞价、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合同签订等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共同监管机制,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测、预警,提高监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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