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的进场登记、遵守交易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查处建议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收到查处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查处建议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收到查处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