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共同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进场登记、交易过程与结果等环节的共同监管衔接、会商机制,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设立在线监管终端设施,为实施共同监管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