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场登记时,擅自改变经审批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法定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作出审批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