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领域内除集中监管事项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