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八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交易事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由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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