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