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制定、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公开听证。
制定、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