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交易平台和目录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管理、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工作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通过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途径,简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采用告知承诺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能够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证照、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资料信息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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