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