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从业人员建立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服务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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