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9-01-07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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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第二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等废... 第三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 第六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自愿组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非... 第七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逐步依法建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个人和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有关的政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 第九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 第十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条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鼓励依法设立再生资源回收集中经营市场,实行规范化市场管理。 新建住... 第十一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再生资源回... 第十二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 第十三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 第十四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签订回收合同,约定所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 第十五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其他市政、电力、电信、消... 第十六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布电话、互...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企业在再... 第十九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保、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 第二十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当尽可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物可以再利...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抑制产...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自身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备案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登记资...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禁止回收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 第三十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