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企业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合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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